Application Procedure 入会申请程序
*Corporate Membership & Associate Corporate Membership 公司会员及友好公司会员
Entrance fee: RMB2000, annual fee is RMB500 入会费2000元, 年费500元
Required documentation: 所需材料 (各一份)
1) Completed SingCham Membership Application Form with company stamp & representative's signature 填写完整的会员申请表, 右下方公司盖章, 公司代表签字
2) Passport-size photo & namecard(s)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ative(s) 公司代表的护照尺寸照片和公司代表的名片
3) Photocopy of representative's passport & visa in China 公司代表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
4) Photocopy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business licence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Business Scope 公司简介
*Individual Membership & Associate Individual Membership 个人会员及友好个人会员
Entrance fee: RMB500, annual fee is RMB200 入会费500元, 年费200元
Required documentation: 所需材料 (各一份)
1) Completed SingCham Membership Application Form with applicant's signature 填写完整的会员申请表, 右下方申请人签字
2) Passport-size photo & namecard of applicant 申请人的护照尺寸照片和名片
3) Photocopy of applicant's passport & visa in China 申请人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
4) Business Scope 公司简介
Applicant should first submit the above documents to the SingCham Office. You can send the documents to SingCham office, or you can scan the documents then send to us by email membership@singcham.com.cn , with the title of "membership application"
SingCham staff will contact the applicant for payment when member's application was approved by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approval members application.
申请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商会办公室, 如果材料完整无误, 商会工作人员会在收到材料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得到委员会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付款。
材料可以直接寄到商会办公室或扫描后电邮到商会邮箱 membership@singcham., 邮件标题注明“入会申请”
Download membership application form, please click here 点击此处下载会员申请表
Know more about member benefits, click here 点击查看会员利益 http://www.singcham.com.cn/page/Benefits.shtml
Know more about our events, click here 点击查看商会活动 http://www.singcham.com.cn/News/Events/
Know more about member categories, click here 点击查看会员分类 http://www.singcham.com.cn/page/Categories.shtml
中国新加坡商会会员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一节 会员管理机构
第二节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节 会费缴纳
第四节 会员信息管理
第五节 会员证管理
第六节 会员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会员的管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商会及分会的全体会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关术语的界定(在此规定中,除非内容或语境上与此矛盾,否则定义如下:)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人包括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
商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
章程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
分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分会;
委员会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秘书处;
全体会员大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全体会员大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指商会年度全体会员大会或商会特别全体会员大会;
公司指依法组建的任何公司或法人组织;
商社是指依法组建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经营的商业组织;
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友好会员以及赞助人、顾问和名誉会员。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条款第六章第二条(a)规定而入会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业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第六章第二条(b)规定而加入商会的个人;
友好会员是指符合商会章程规定而入会的任何公司、合营、独资或其它组织形式的商业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友好会员以及赞助人、顾问和名誉会员。友好会员名额不得超过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总数的40%。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向商会递交入会申请;
(三)是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由新加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的法律组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能向委员会证明和新加坡确有联系;
(五)能按本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应指定一人作为团体会员的会员代表。此人可为:
(一)某公司董事;
(二)某商社的合伙人;
(三)某团体会员的雇员;
同一自然人不得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会员的代表。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向商会递交入会申请;
(三)年满21周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是新加坡人;
(五)在中国具有居住权;
(六)能按本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友好会员: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向商会递交入会申请;
(三)在中国有业务或其它利益的新加坡公司、合营、独资或其他商业机构,但不符合团体会员的入会资格;或者是任何个人,但不符合个人会员规定的入会资格的;
(四)申请成为友好会员的个人,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五)能按本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机构,经委员会邀请,可以成为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对促进新加坡和中国两国贸易和投资作出重大贡献,增进中新两国友谊;
(四)商会向其发出了入会邀请。
第十条 经委员会邀请,愿意成为商会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的,商会向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会是国际性的组织,根据章程规定,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对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入会做出最终决定而不需要作出任何说明。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现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有关团体情况介绍的文字说明;
(三)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友好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委员会邀请,同意成为商会的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员会邀请函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有个人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表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通过网站申请入会的,从商会网站下载有关表格,填写完整,盖章、签名后和其他入会材料一并提交给商会。
第二十条 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可以到商会办公场所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商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出的入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明显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人符合入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形式,秘书处填写《关于ⅹⅹ加入商会审核意见表》,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是否准予申请人入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委员会会议反馈给申请人。准予入会的,同时发放《入会通知书》。
《入会通知书》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入会通知书》确定的缴费数额、缴费期限缴纳会费。申请人缴纳的会费到达商会账户之日为会员资格确定之日。
申请人接到《入会通知书》后,30日未按《入会通知书》确定的缴费期限缴纳会费的,除商会再次发放《入会通知书》外,视为申请人放弃入会申请。
申请人接到《入会通知书》后,只缴纳部分会费的,除商会发出补交通知外,视为申请人放弃入会申请。
由于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申请人延迟收到《入会通知书》,原《入会通知书》继续有效,缴费期限相应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秘书处决定。
由于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申请人未收到《入会通知书》,可向秘书处申请重新发放《入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到达商会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秘书处向新会员发放《会员证》和《会员手册》。
发放的方式可以由会员到商会办公所在地领取,也可由商会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对新会员入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入会申请人可以加入商会所属的多个分会。加入多个分会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加入。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投票权;
(三)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商会组织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优惠取得商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六)免费定期取得商会出版的会员通讯、会刊等内部资料;
(七)申请商会协助举办各种符合商会性质的活动;
(八)经商会批准后,可以借助商会平台参与相关经营活动;
(九)经商会批准,使用商会标识进行对外宣传或举办活动;
(十)请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友好会员以及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商会组织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优惠取得商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四)免费定期取得商会编辑出版的会员通讯、会刊等内部资料;
(五)申请商会协助举办各种符合商会性质的活动;
(六)经商会批准后,可以借助商会平台参与相关经营活动;
(七)经商会批准,使用商会标识进行对外宣传或举办活动。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商会的指导和监督;
(七)宣传商会宗旨,维护商会名誉;
(八)会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不得有互相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九)履行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一节 会员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会员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对会员管理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是商会会员管理的常设机构。委员会有权对会员管理工作的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有权批准或否决会员入会申请;
(二)决定会员奖励和处分;
(三)对开展重大会员活动进行审批;
(四)处理不属于全体会员大会职责的其他会员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全体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以下会员管理工作:
(一)协助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
(二)管理会员档案和会员名册并及时更新;
(三)《会员证》发放、补发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五)提出会员奖励和处分意见,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加强商会和会员、会员之间的沟通协调;
(七)经委员会授权,开展其他会员管理事务。
第二节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商会章程,商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各种联谊、交流机会;
(二)各种商务讲座、培训;
(三)商务及投资考察活动;
(四)社交、体育及教育性活动;
(五)各种有关新闻资讯互享、商贸配对;
(六)商务资讯;
(七)翻译、传译服务;
(八)其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举办活动前,应提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活动内容通知到会员,同时在商会网站上发布活动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告知商会是否参加活动,并将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报秘书处。期满未告知的,视为放弃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会员参加活动时,应佩戴《会员证》,在活动现场签到。
会员签到记录是评价会员是否积极参加会员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会员领取活动所需要的资料、文件的,应在秘书处文件领取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活动过程中,会员应当遵守活动纪律,禁止从事破坏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商会开展活动需要会员自行承担费用的,参加活动的会员应当另行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组织会员跨区域开展活动的,应上报商会,由商会审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活动结束,秘书处整理活动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归档保存。将会员参加活动的记录、活动中的发言或提案、对活动的建议等归入会员档案。
第三节 会费缴纳
第四十三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友好会员每年应向商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经全体会员大会决议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会员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齐当年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
第四十六条 会费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交纳。
第四十七条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由其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委员会批准后暂缓交纳,但暂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商会发票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十九条 会员退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条 会员可加入商会下设的多个分会,但须按所加入的分会规定分别缴纳会费。分会会费由分会收取,使用商会下发的正规缴纳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任何代收票据。
第五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随时向商会提供赞助或捐献,并受委员会的邀请成为商会的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
第五十二条 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会员资格终止的,不退还已赞助、捐献的财产。
第四节 会员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将会员信息建档备案。会员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中国新加坡商会会员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缴纳会费的记录或票据;
(五)参与商会活动的记录或材料;
(六)奖励或处分的记录;
(七)商会认为可以放入会员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按照会员类别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应包括会员的一下信息:
(一)会员编号;
(二)姓名或名称;
(三)住所或注册地址;
(四)通讯地址;
(五)邮政编码;
(六)联系方式;
(七)会员代表或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八)入会时间;
(九)商会认为可以列入会员名册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时,应函告商会,由秘书处对会员档案和名册作相应修改:
1、变更姓名、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2、变更会员代表;
3、商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若会员未函告商会,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秘书处对会员登记信息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分会须每三个月向商会书面提交季度分会会员统计报告。
第五节 会员证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员证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十条 商会会员身份识别的有效凭证是《中国新加坡商会会员证》。《中国新加坡商会会员证》简称《会员证》,只作为商会会员身份证明,不作它用。
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由商会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六十二条 秘书处对《会员证》按照类别编号,并与会员档案和会员名册保持一致。
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正面载明“中国新加坡商会会员证”字样,标明会员类别、会员姓名或名称全称、编号及入会时间。
第六十四条 新缴纳会费后,向秘书处申领《会员证》,并在《会员证发放、领取登记表》上做签收记录。
第六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佩戴《会员证》:
(一)参加年度全体会员大会或特别全体会员大会;
(二)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仪式、商务考察等活动的;
(三)享受商会提供的优惠、免费服务的;
(四)商会要求佩戴《会员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会员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
(二)与商会活动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
(三)佩戴《会员证》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损害商会声誉的活动;
(四)商会认为其他不适于使用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会员对《会员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借、转送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商会秘书处,并提交补发申请。秘书处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会员证》保持会员编号不变。
会员在提交补发申请的同时,可以申请秘书处办理《临时会员证明》。《临时会员证明》应注明有效期。
会员凭《临时会员证明》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补发的《会员证》发放后,会员将《临时会员证明》交回秘书处或者销毁。
第六十八条 会员自动提出退会请求的,应在提交书面声明的同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单位个人,应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六十九条 《会员证》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商会。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会员证》的行为,商会有权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对会员予以处分。
第六节 会员奖励和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为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商会可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公开表彰;
(二)物质奖励;
(三)商会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会员为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一)对商会活动提供了数额较大的赞助或捐献的;
(二)关心商会发展,积极为商会建设建言献策的;
(三)积极参加商会活动的;
(四)会员的行为有利于提升商会形象和荣誉的;
(五)商会认为对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和本规定的,商会有权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商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警告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除名。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会有权对会员予以警告处分:
(一)未经秘书处允许以商会名义举办活动或开展工作,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本规定,将《会员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有其他应予以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会有权对会员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一)未经秘书处允许以商会名义举办活动或开展工作,经商会警告拒不改正的;
(二)利用《会员证》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商会声誉的活动的;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商会形象和荣誉的;
(四)有其他应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会有权对会员予以暂停会员资格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管理委员会处分决定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违纪、犯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予以暂停会员资格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会有权对会员予以除名处分:
(一)拒不执行管理委员会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和荣誉的;
(三)因侵害商会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应予以除名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会员有应受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八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商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商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商会应当采纳。
第八十二条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十三条 秘书处调查取证完毕,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基本事实、处分的理由及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管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十四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会员,并说明予以处分的理由。
第八十五条 被处分会员于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之内有权向委员会申请复议。在此期间,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八十六条 委员会自收到会员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八十七条 受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处分的会员,其在商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八十八条 会员受到的奖励和处分,记入会员档案。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八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一)会员自动退会;
(二)会员申请退会;
(三)撤销会员资格;
(四)除名;
(五)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荣誉证书有效期满;
(六)其他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九十条 会员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的,会员自动退会:
(一)作为会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二)作为会员的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上述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会员退会日。
第九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会员自动退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全体会员大会确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仍未足额缴费的;
(二)会员向商会提出缓缴申请未被允许,缴费期限届满仍未缴费的;
(三)经商会同意缓缴会费,缓缴期限届满仍未足额缴费的。
第九十二条 会员随时可以提出退会申请。退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送达商会之日为会员退会之日。
第九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决定,商会可以向会员发出撤销会员资格的通知:
(一)在变更会员权利或义务的新决定颁布一个月之内,如果会员拒绝接受新决定的;
(二)商会依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转为其他合法形式。
通知到达会员之日为会员资格终止日。
第九十四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决定,可将会员除名。
第九十五条 赞助人、顾问和荣誉会员的荣誉证书有效期满,会员资格终止,除非商会另行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十六条 商会有权在商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公告会员资格终止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修改经委员会提议并经全体大会批准生效。
第一百条 本规定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有中英两种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